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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案件名称:***(宁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2)2016年5月至2022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无息借款给个人郑建华1900000.00元,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山东百拓实业有限公司3600000.00元,未按规定进行视同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导致少缴增值税9028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19.80、教育费附加2708.47元、地方教育附加1805.67元。上述应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4061.48元由你单位自行调整相关账户并调减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不需要。因为政策规定的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所以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单位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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